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公示内容涵盖项目基本概况、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合同信息、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共收益信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信息、行政部门及专营单位维保单位信息8个方面。
其中,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须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别墅等分类列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地面车位、地下车位、临时停车等分类列明。公共收益公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须据实公示,包括申请项目、维修内容、预算金额、实际支出、分摊范围等。
通知还要求公示住房城乡建设、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专营单位报修电话和消防、电梯等维保单位报修电话。
在公示方式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牌)长期公示相关信息,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服务APP、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公示。鼓励依托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公示,方便业主随时查阅。
公示期限方面,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对固定内容实行长期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1周内完成更新;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临时性、阶段性信息在事项发生后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公示合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