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印发,以加快推进长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包括实施范围与方式、资金筹措、实施程序、职责分工、保障措施5方面内容。
根据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建设、权属清晰的四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多层既有住宅,不属于个人单一产权、个人自建房;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房屋结构、消防等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实施方式上,方案要求采取“EPC总承包”方式,由EPC总承包商负责制定建设方案、采购设备、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业主自主选择信誉良好、质优价廉的EPC总承包商及电梯供应商,所选电梯规格和质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的电梯供应商入围产品标准。
资金筹措方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资金,通过业主自筹、国家政策性资金、省市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受益大、出资多”的原则,业主自行协商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分摊比例,并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设。
方案对实施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者单元为单位组织,有1户申请,可启动本单元的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具备加装条件的,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启动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工程竣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组织勘察、EPC总承包、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且取得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外,方案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由单元业主依法共有。鼓励各地培育规模化专业运维单位,通过统一标准、连片托管模式负责电梯运行维护。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并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倡电梯所有权人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加装电梯的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规依约履行管理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作为电梯维保单位,防止出现脱管。鼓励“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