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模块化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20条举措加快培育和发展模块化建筑产业。
《若干措施》明确,扩大模块化建筑应用规模。自今年起,新建安置房及配套公共建筑项目中,模块化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15%,并逐年提高;新建商品房出让地块中,模块化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少于10%。保障性住房、宿舍以及危旧房“原拆原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模块化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鼓励应用模块化建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模块化建筑应用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联审决策程序。
资源配置方面,对模块化建筑应用达到规定比例且排名靠前的行政区,可在专项债额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更大力度支持。模块化建筑应用达到规定比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可依规在年度工作评估中取得相应的综合建设管理费激励。
此外,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作,推动相关技术标准和职业资格互认,支持南沙、黄埔、白云、花都等区以高集成的模块化建筑产品为核心,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积极获取香港屋宇署IPA体系认证等,促进模块化建筑产品和服务高水平“走出去”。
《若干措施》提出,创新招标采购模式,鼓励模块化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或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将模块化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关键能力要求纳入招标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同时,落实容积率支持和确权登记,经认定的社会投资模块化建筑项目,其采用模块化技术的本栋建筑单体可享受6%符合容积率政策支持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享受容积率支持的建筑面积,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若干措施》,模块化建筑项目可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审批绿色通道,并允许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中单独计列模块化建筑专项费用。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跨地块调配建设投资,为项目落地提供更大灵活性。
此外,明确依托建筑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模块化建筑设计审查、生产质量、出厂检验、施工监督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推动项目纳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