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对老旧危旧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步完善提升各类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促进住房品质提升。《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
《意见》所称的老旧危旧房屋,是指包含多产权主体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老旧房屋;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的,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石混砖混结构或预制板房。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或土地房屋征收储备计划的房屋,不适用《意见》。
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是指以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主要由老旧危旧房屋所有权人自主出资对小区内的单栋、多栋或全部住宅楼依法申请拆除重建。
根据《意见》,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可以由更新实施单元内房屋所有权人发起,也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
由房屋所有权人发起的自主更新,拟更新改造的房屋应保证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自主更新申请主体,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委托一家专业机构作为自主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编制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联审、报批报建等工作。业主委员会或自主更新委员会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自主更新改造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的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果应当在改造区域内公示。原则上,经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户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更新改造的,方可启动下一程序。
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专项资金。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