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遵循“自愿缴存”原则,缴存人可结合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情况,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
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积极性,新政推出了补贴措施。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为新政试行期,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开户,按约定正常连续缴满6个月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可获得100元补贴;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对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年化0.5%的标准给予补贴,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中。
此外,缴存职工的工作状态如果发生变化,账户资金转移也很方便。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跨城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将石家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实施细则》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人转为石家庄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