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发布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日报| 2025-04-18 07:17:06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项目所在地户籍或符合《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条件并经认定取得人才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成都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

  对于家庭的认定,《办法》明确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选择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按照《办法》规定,项目推出后,使用户籍申购的保障对象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使用人才资格申购的保障对象只能购买取得人才资格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时具备户籍和人才资格的保障对象可自愿选择户籍或人才身份的项目区域进行申购。

  在房屋申购方面,《办法》规定,购房人可凭申请码进行项目报名登记,后续按照资格复核、积分排序和公示、选房、合同签订及网签备案的程序进行。据了解,保障性住房将建立配售房源库,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制定具体配售规则,建立配售积分制度,选房顺序根据保障对象配售积分排序确定,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在配售价格方面,采用新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财务及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确定。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购房人通过买卖、赠与等任何方式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在房源条件具备情况下,支持保障对象申请住房调换,一个家庭最多可调换1次。

  保障性住房在后期使用期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房屋性质不变: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等情况发生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的;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处置该住房,竞买所得的房屋(在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司法拍卖过程中,参与的竞拍购买人应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并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

  同时,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由运营机构回购:继承人申请回购;购房人再购买成都市其他住房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办法》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房屋折旧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因素综合确定,折旧率按每年1%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同时,《办法》明确购房人再购买住房的必须退回保障性住房。为方便购房人,给予1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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