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施工期间,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一般对施工路段实行禁止一切车辆和人员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即全封闭施工,但也存在少许人、车为图方便违规穿行,此时出现事故责任该怎样划分?近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吉林省某路桥有限公司对某公路路面实施封闭改造,并于北施工路段起点安装大门,安排专人看管。2024年10月14日晚9时,郝某驾驶电动车欲从该大门通过,正巧施工大门被风吹开将其撞倒致伤。当晚,郝某入院检查被诊断为胸部损伤,住院治疗1天,花费医疗费2748元,次日出院。医嘱休息两周,定期复查,变化随诊。
郝某出院后与吉林省某路桥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吉林省某路桥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救护车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246.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大门处于未锁牢状态,且现场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郝某从大门通行,吉林省某路桥有限公司作为大门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安全管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郝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案涉路段封闭施工,仍驾驶电动车进入该路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郝某承担30%责任、吉林省某路桥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道路封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危险,除设置明显、有效的警示标识和采取主动隔离措施外,还应加强动态维护义务,在施工期间定期检查警示标识、围挡是否完好,修复破损、移位设施,并根据施工进展、天气变化、交通流量变化等情况,调整和加强安全措施,将施工对公共安全的影响降至最低。本案中,被告公司在道路施工期间虽然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了警示标识,但并没有对围挡进行定期维护,因大门未锁紧而造成行人损害,故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郝某明知所行道路正在封闭施工,不利通行,仍选择违规穿行,属于自陷风险,其对自身损害后果亦有过错,故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