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吕会)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陈某受覃某(已判)邀约,在未核实覃某是否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雇佣驾驶员在砍伐现场以每吨420元至460元的价格,收购林木30多吨,并以每吨500元至6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所得共计两万余元,陈某个人获利900余元。经专业测算,其非法收购的滥伐林木蓄积量达30余立方米。
2024年3月,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且立木蓄积量达30余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