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记者 邵蓝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问答。市场监管总局提醒,《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结合企业实际,梳理食品委托生产的行为,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委托双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委托生产定义中有“三个构成要素”,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的,只要包含上述构成要素之一,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在问答中表示,食品经营者定制、商超自有品牌食品、集团企业内部委托、联名款食品、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辐照加工环节、多重委托生产食品、仅商标授权等八种情形都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另外,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办法》规定属于普适性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也包含在内。市场监管总局强调,《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施行前,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在《办法》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办法》施行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