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椅车无法上牌 多元调解促退款
中国消费者报| 2026-05-20 09:35:44

  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一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买卖纠纷中,基层法院和残联组织引导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实现“多元协同化解、当场自动履行”的解纷闭环。

  典型案例显示,2025年1月,肢体残疾人方某在某网络视频平台看到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宣传视频,经与销售人员沟通后决定购买并支付货款2.48万元。方某提车后才发现,该车辆品牌型号未纳入浙江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公告,无法登记上牌、上路驾驶。为此,方某与某摩托车经销处协商退车退款,商家以车辆为合格产品且挂牌事宜应由方某自行了解为由拒绝。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方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的诉求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当地残疾人事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残联调解员详细了解购车经过,确认涉案车辆在浙江不具备上牌资格。在法官指导下,残联调解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经营者销售残疾人专用特殊商品,是否应对地域政策、目录准入等关键信息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法官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向商家释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特殊商品,具有明显地域政策差异,经营者对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信息,如适用范围、地区目录准入、上牌条件等内容,负有主动提示和告知义务,特别是在网络销售场景下,更应当充分保障特殊群体消费者的知情权。残联调解员也向当事人强调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应兼顾产品合格性与地方政策适配性,推动当事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共识。

  针对退款金额及车辆拖回方式等争议,调解员考虑到车辆已短途使用3个月,产生了客观折旧,且方某对车辆进行了改装,自行加装制冷设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次销售,引导方某结合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在退款金额上适当让步。同时,考虑到方某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客观实际,引导某摩托车经销处换位思考——主动拖回并承担拖车费用不仅是解决现实难题的务实之举,也是关怀特殊群体的主动担当。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摩托车经销处退还方某1.9万元后自行拖回车辆并承担车辆拖回产生的费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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